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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依《选举令》规定:若在职官员及其家属“亲自执工商,家传其业前,不得仕。其旧经职任,因此解黜。后能修改,必有事业者,三年后听仕;其三年外仍不修改者,追毁告身(做官凭证),即以庶人例”。这一规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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