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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连续工作到六个月以上者至少须有两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在危害工人身体健康之工业中工作的工人每年至少须有四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各种节假日,纪念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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