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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梯劝烟猝死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改判结果一出,人们...
题目内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电梯劝烟猝死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改判结果一出,人们纷纷点赞。因为判决终还杨某以公道,既没有让正直的人无辜受伤,也守护了社会正能量,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公正。
其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为,杨某行为与段某某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死者亲属1万5千元。死者亲属认为杨某存在过错,判决作出后,提出上诉。
段某某突发心脏病猝死,让人惋惜同情;但杨某热心反而“摊上事儿”,不免让人寒心。尤其是一审判决要求杨某无过错而补偿,让人免不了产生司法裁判在“和稀泥”的感觉。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适用此规定的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本案中杨某劝阻吸烟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固然有关,但是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正如二审所指出的,杨某的劝阻理性、平和,未超必要限度,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并且,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因此,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进一步讲,杨某劝阻吸烟的行为体现了一位公民所应有的公德心,这也是法律所予以鼓励的。作为地方性法规,《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明确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如果因杨某一时的正直之举而施以惩罚,必将导致人们不愿、不敢阻止违反公德的行为,那么,闯红灯、扒窃等行为者可能会堂而皇之、畅行无阻,长此以往,社会道德水准必然大打折扣。
迈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更高的追求。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重要的一条是要把握好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让天理、国法、人情实现有机统一。这样即使是败诉一方,也会感觉自己的权利得到认真对待,进而服膺裁判结果。
一次严谨的司法判决,胜过百次法律宣传。每一次的热点案件中,法官敲击法槌的声音,不仅当事人双方听得到,也会长久回荡在公众的心里。
(摘编自靳昊《“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司法当为“好事者"撑腰》)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A.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虽然无过错,但是根据公平原则,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B.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杨某劝阻吸烟理性平和,未超必要限度,不承担侵权责任。
C. 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可由双方分担损失。
D. 郑州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吸烟者吸烟,杨某行为符合此规定。
2.下列对原文论证的相关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 文章就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事件,阐发了司法当为“好事者”撑腰的观点。
B. 第二段提出公众看法后,从当事人、司法、社会三方面阐发了判决结果。
C. 文章先是概述事件,然后表明态度,进行分析,最后指出此次判决的意义。
D. 文中两次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证明杨某做法的合理性,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A. 一审与二审判决均认为杨某行为无过错,区别在于是否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
B. 死者家属之所以提出上诉,是因为认为杨某有过错,补偿1万5千元不公平。
C. 一审判决认为杨某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
D. 如果司法判决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可使各方甚至败诉方服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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