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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宋代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奉行“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的政策,在政治、军事、财政、法律等各个方面,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在这些制度当中,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安排,充分...
题目内容: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宋代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奉行“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的政策,在政治、军事、财政、法律等各个方面,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在这些制度当中,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宋朝“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制度建设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呈现出其有别于其他朝代的独特性。
县是宋代的基层行政和司法单位,只能审判杖以下的刑事案件,而对徒罪以上的案件仅作预审,查清案情后,将犯人、证据等报州复审判决。知县拥有县内审判权,主簿协助知县审理案件,县尉负责抓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但不参与审案。宋代州一级的行政区划中,
知州为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最高司法长官。其下设判官、推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等职,负责司法事务。北宋初期,州拥有徒、流罪及部分死刑的终审权。宋神宗元丰后,州判决的死刑案的终审权归于路级的提点刑狱司。在州一级的审判机关内部,实行审和判分离的“釉谳分司”制度,即州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在开封府则为司录参军)负贡确定事实及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而州的司法参军(在开封府为法曹参军)负责“检法断刑”,即根据已定事实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知州作出判决。
宋代在州之上的路级行政区划中,设提点刑狱司,专段负责审查监督地方案件。提点刑狱司始设于宋太宗淳化二年,后废,至宋真宗景德四年复置为路级常设机构,当时规定任提点刑狱官者不仅要巡查所部州县,监督复核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还负有弹动速法的司法官员之。宋代路级机构除主管司法的提点刑狱司外,尚有转运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使司,统称监司。这四个司在职能上有制重,但同时都拥有司法监察权,因此,州司法官员不仅受到主管司法的提点刑狱司的监督,而且还受到其他监司机构的监督。同时四司之间还要相互监蔡,防弊之网不可谓不严。
宋代中央的司法机关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宋初时,大理寺负责断决全国各地上报的案件,再移送审刑院复审,之后将结果上报朝廷。宋神宗元丰元年复置大理狱,恢复了大理寺的审判职能。大理寺分设左断刑、右治狱两个系统,左断刑掌管大辟以下疑紫及命官、将校罪案的审理,右治狱负责京师百司之狱。刑部主要负责复核全国的已经判决的死刑案件。宋太宗为防止大理寺与刑部之间不能相互监督纠错的弊端,曾专门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断决并送刑部复审的案件,都要再送审刑院复查,审刑院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从外部监督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本为宋代最高监察机构,职能是监察文武百官,包括司法官员。同时,御史台也具有审判职能,主要负责审理官员犯罪案件、诏狱、各级上报之重大疑难案件等。
除宋太宗设置审刑院对大理寺和刑部进行监督外,宋真宗于大中祥符二年,还专门设置了纠察在京刑狱司,从司法系统外部对包括御史台在内的中央及京畿司法机关进行纠察监督,如被纠举的机关有异议,则中央另外委派其他司法机关审核决定。
(选自《光明日报》,有删减)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宋代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其中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了对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
B. 宋代县只能审判杖以下的刑事案件,对徒罪以上的案件仅作预审,只有州以上司法单位才可能拥有死刑案的终审权。
C. 宋代路级司法机构中设置四司,四司虽然职能上各有侧重,但都拥有司法监察权监察司法官员的同时也相互监察。
D. 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宋代中央具有审判职能的两个司法机关,而刑部主要负责的是复核全国的已经判决的死刑案件。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 宋神宗元丰元年以后,大辟以下的疑案命官、将校的罪案及京师百司之案的审理由大理寺负责,不属于刑部的职能范围。
B. 就司法职能而言,县尉负责抓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而知县可以审判权限范围之内的案件,主簿只是协助其审理案件。
C. 宋代州里实行“鞫谳分司”制度,确认案件事实、审理案件,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这些司法程序分别由不同的官员负责。
D. 御史台作为宋代最高监察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审理官员犯罪案件、诏狱、各级上报之重大疑难案件等。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A. 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宋朝建立了司法系统自我监督纠错的内部监督机制,以及司法系统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B. 在宋代尽管具有死刑判决权的机构有州、路级提点刑狱司及其以上的司法部门,但最终都要报刑部复核审批,才能最终执行死刑。
C. 地方的提点刑狱司、转运司等监司,中央的御史台等监察机构为宋代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和司法公正提供了机构保障。
D. 审刑院和纠察在京刑狱司作为独立机构主要职能是从外部监督大理寺、刑部及包括御史台在内的中央及京畿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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