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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了提高其保健产品“灵芝口服液”的销售量,大量印制并发放小传单,声称:“我公司研发的灵芝口服液系采用高科技生物技术提炼的灵芝精华制作而成。专治血虚,经临床实验,治愈率高达99%。欲购从速,量大从优。”事实上,该公司生产的口服液只是一种普通产品。虽然长期服用对身体有一定好处,但是远达不到治病的神奇效果。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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