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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148次 反馈错误 加入收藏 正确率 : 100%
王老师
回答题目:2621条
在17世纪,“国家主权”这个近代国际法上的基本概念已经提出来了。荷兰的法则区别说学者们从这种主权观念出发,认为每一独立主权国家,是必须要排除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义务的,仅仅是出于一种“礼让”,而且必须与本国主权权力者的臣民的利益不相违背时,才可以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胡伯把荷兰礼让学派的这种思想加以系统化,从而提出了他有名的三原则,就是: 1)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则无效; 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3)每一国家的法律如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备注:部分简单试题没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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