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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26次 反馈错误 加入收藏 正确率 : 100%
王老师
回答题目:2621条
(1)应尽量采用客观说或结果说的标准。 (2)国内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在法律效力上是有区别的,不能将两者完全等同起来。后者。,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只有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内国法时,才是必须予以适用的;而前者,甚至在冲突规范指定外国法时,也是必须予以适用的。 (3)在排除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并不可一律代之以法院地国的内国法。 (4)公共秩序的运用不应与尊重他国主权相抵触,并且不应和外国公法的排除相混淆。外国刑法、行政法、财政法等公法不为内国法院所适用,这几乎是各国过去一致的立场。其根据就是认为公法本身只有域内效力,所以,没有必要把公共秩序用来作为排除外国公法适用的根据。 (5)在接受转致的时候,还应考虑对待外国公共秩序的。 (6)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只是限于外国法适用方面,同样在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方面也会涉及到。此外,对国际公共秩序与是否可以援引公共秩序来限制适用国际条约或公约中的规定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都是不可忽视的。
(备注:部分简单试题没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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