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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90次 反馈错误 加入收藏 正确率 : 100%
王老师
回答题目:2621条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和建筑技术的不断发展,土地的利用已不再限于地面,而是向空中和地下发展,由平面趋向立体化,土地的上空和地下都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用价值。 《物权法》对此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所以,某国有土地的表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完全可以再在其地上或者地下设立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当然,由于用益物权的排他性,两个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在占有和使用上产生冲突和矛盾,为此,《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还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备注:部分简单试题没有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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