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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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文章
范文一:
官员财产申报——重在加强群众监督
官员财产的公开申报目前为世界上所有追求廉政的国家所效仿。目前已有包括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在内的近百个国家与地区推行了此项制度。该制度利用媒体的公开作用,将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一切财产、财务往来、收入与借贷情况,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难怪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抱怨说,即使换把椅子都要小心翼翼。世界各国经验证明,公示官员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被公认为是“阳光法案”和“终极反腐”的手段。
扎扎实实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离不开对、难点的深入调研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创造条件并不断完善制度。目前,除了金融的实名制、现金流通、财产登记等基础条件还不完善之外,来自官员群体的担心和心理抵触也是财产申报推行难的重要原因。
申报制度的本身仅仅是组织监督或机关内部监督,而恰恰是最有力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或称舆论的监督在这个最需要监督的节骨眼上出现了缺位!在现行申报制度中,其申报内容是对公众保密的,对其申报内容的审查监督仅仅是上级机关少数领导,而不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即使上级机关领导真的铁面无私、火眼金睛,但他对情况的了解总是有限的,因此其监督就存在着严重的局限性,更何况其中不可避免的老上级老同事的人情关系呢?这就使申报制度陷入了人民群众所说的“自己人监督自己人”的怪圈,几近形同虚设,其成效事倍功半是必然的。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引入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从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中:“受理申报机关均须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供大众查阅复印,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可以看到群众的监督在起着极大的作用。而我国目前仅仅是申报,还没有将官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公示”给人民群众。无论从世界各国反腐的经验还是从我国我党的性质讲,我们都有必要将现行的“申报制度”发展为“公示制度”。这是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也是保持共产党先进性的需要。国情、党情、社情,民怨、民心、党心都要求我们痛下决心,尽快推出这项被世界各国证实为行之有效的终极反腐制度。
总之,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世界上最有力、最彻底的监督是人民群众的监督,而我国的宪法也赋予人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要想保证群众的监督权,首先必须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而知情就必须开放媒体,将领导干部申报的财产公示于众,才能保证群众的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无疑为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好制度,这一制度的最厉害之处就是:把一切摊在阳光下,使公职人员可以安心地享有自己的合法收入,又使一切“灰色”、“黑色”收入无所遁形。范文二: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立法完善
官员财产申报的呼声由来已久,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然没有财产申报法,也没有关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正式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不利于财产申报制度充分发挥肃贪治腐、防腐倡廉的积极作用。因此,出台财产申报法势在必行。现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申报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的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在性质上都属于政策性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不仅影响了公众对该制度的知晓程度,也使得该制度缺乏足够的法律权威。
第二,财产申报主体范围过窄。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比较广,但是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却远小于它,制度中存在盲区。
第三,财产申报的方式单一。现行政策只规定了日常申报,而没有规定初任申报和离职申报,无法将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自始至终置于监督之下,不利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四,申报不实或者违规申报的处罚责任偏轻。现有政策只规定了对申报人不中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这种责任制度过于温和,对于申报制度难以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
针对以上,在立法方面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进行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尽快制定明确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财产申报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或者行政法规上,应当提高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权威,以解决现行规定法律地位不明的。
第二,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需要扩大。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如果申报财产的主体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完全吻合,财产申报的人员牵涉面太广,反而不利于监督机关在现阶段集中力量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目前,我们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渐扩大财产申报的主体范围。与此同时,申报人不仅要申报本人的财产,还应申报其近亲属的财产。这样不仅有利于防止一些官员通过亲属转移财产,还可以有效打击目前的一些“裸体做官”现象。
第三,增加财产申报的种类。在任职前、任职中、离职时,官员要进行申报,说明其现有的一切财产的来源;离退休后,官员还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接受监督。
第四,财产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当前财产性收入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元化的情况下,申报者所申报的财产,必须能全面、准确地反映申报主体的财产状况,而不仅仅限于工资收入。
第五,应当加重对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行为的处罚。我国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官员,应该引入刑罚处理方法,用刑罚这一强制手段惩治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申报人,以确保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执行。
我国目前财产申报制度刚刚开始,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实属正常,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在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使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尽快走上法律轨道。
(备注:部分简单试题没有解析)